问题 | 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什么 |
释义 | 1、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债券发行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 4、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区别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 (1)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 (2)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 2、适用的法规不同 (1)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3)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 (1)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 (2)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4、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 (1)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 (2)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 5、股权稀释效应不同 (1)前者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 (2)后者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6、交割方式不同 (1)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3种交割方式, (2)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7、条款设置不同 (1)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 (2)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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