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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的设立和生效
释义
    一、质权的设立条件: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质押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二、质权生效条件:
    设定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根据《民法典》,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是:
    (一)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最后,关于权利质押,质押人和质人必须到相关的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否则质押权不会生效,当权利质押完成后,质押人不能使用质押权力,质押权力归质人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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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7:4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