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庭审中,控方证人往往会以保护自身利益为目的作证,为了保护被告权益,辩护律师应该对控方证人的动机进行有效的质询。 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法庭传唤的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证人不得回避作证。” 2.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辩护人在庭审中对控方证人的证言,有权进行质询。”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人对证人的询问,应当依据法律程序和证人所作的陈述,进行相关事实的质询和辩驳,对证人的身份、证言的真实性、证人的利害关系、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及证人的行为动机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通过对控方证人的动机进行有效的质询,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告权益,防止控方证人的不实证言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