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 股东 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