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因为判了缓刑才进行社区矫正,不可能先进行社区矫正,再由法院来判刑事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一、判实刑要在当地做司法调查吗 一般是不需要的。根据规定,如果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则因为要进行社区矫正,所以在判决前会要求被告人当地的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评估,以确定是否可以宣告缓刑。而如果是判实刑的,因为不需要进行社区矫正,而应由执行机关来负责执行所判的刑罚,所以,在法院判决之前,是不要求当地的司法所进行调查被告人的情况的。《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通过社区矫正司法评估,是否就一定能判缓刑 如果社区矫正司法评估通过了的话,一般会判缓刑。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具体是:(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那么法院向司法局发函,主要是基于法院对有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实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委托司法局对被告人是否合适在当地社会矫正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判处缓刑的参照依据。因此,法院会在收到司法局调查结果后才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