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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讯逼供罪中的“逼供”怎样认定?
释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包括使用恶劣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嫌疑人身体健康、导致伤亡或精神失常、造成错案等情形,都应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拓展延伸
    刑讯逼供罪认定标准的探讨及其影响
    刑讯逼供罪认定标准的探讨及其影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刑讯逼供罪对于保护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认定标准的不明确或过于宽泛可能导致对无辜者的冤假错案,而过于严格的标准则可能使实际刑讯逼供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对刑讯逼供罪认定标准的探讨必须兼顾保护被告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同时,这一探讨也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提高刑讯逼供罪的查办效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结语
    刑讯逼供罪认定标准的探讨对于保护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标准的明确与适度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关键。同时,这一探讨也将提高刑讯逼供罪的查办效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充分考虑被告人权益,确保认定标准既能惩罚实际刑讯逼供行为,又能避免对无辜者的冤假错案。这样才能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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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22: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