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如下: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