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合同怎么维权 |
释义 | 网络合同如何维权 我国的网络发展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面对日益发展的网络产业,我国的网络立法显然显得滞后,致使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的众多问题难以解决。自199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有关网络纠纷的案件后,我国的网络立法还是举步维艰,有关司法解释亦未能出台,在此背景下,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显得犹为重要。 第一,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要有一个盖然性的认识。 第二,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 第三,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网络合同管辖 由于网络的跨国性质,如何履行网络合同进而确定合同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在联合国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对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该法规定,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时,收件人的营业地为合同的签订地点;在收件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情况下,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没有营业地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签订地。 但该法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没有涉及。合同的履行地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解决中,各国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如英国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直接将其规定为卖方的住所所在地,直接避免了交易过程中所出现的管辖权确定的混乱。还有如美国关于网络交易合同纠纷的规定中表示,卖方将商品发送到当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商品在若干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之间传递,商品传送到买方所在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从买方所在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传送到买方电脑上。上述不同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都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这种规定相当于扩大了合同履行地的传统解释,使得网络服务商直接成为其适应管辖权的载体。但是不同的国家仍然对于这一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在国际上还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管辖规则,不利于国际网络中电子商务的解决。为解决上述实际困难,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都做了不同的探索。 对于因电子商务中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以约定的方式决定发生纠纷后的诉讼管辖归属是最简易的方式。这种管辖方式是在传统协议管辖权的基础上构思而来的,在充分维护电子商务秩序的基础上,扩大协议的范围,交易双方在进行合同订立时,按照法规的条款式规定,将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法院作为一个强制性规定,在约定不合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统一以合同签订地作为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从而使得纠纷的解决能够在最有效的前提下得到充分的处理。 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时三点注意事项 1,网络服务合同内容方面 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一定要包含需求说明书和可行性报告,需求说明书需明确公司要实现的功能和最终达到的效果,可行性报告是网络服务商怎样实现的具体方案,这样的书面依据可以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 2、付款方式方面 由于网络服务合同具备虚拟产品的特点,主动权在于网络服务商,所以在合同的付款方面最好采用分期付款,以确保双方按期履行各自义务。 3、时效方面 网络服务一般具备时效性,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必须明确网络服务实施阶段的时限和正式投入使用的时限,确保双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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