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一般规定被保险人须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当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也不应承担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未告知强直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缴纳了保费,则保险人应当就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扣除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金额后,退还被保险人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险合同成立以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为订立合同,向对方提供意见或者信息的,应当提供真实的意见或者信息。” 3. 《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说明理由和生效日期。” 4. 《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被保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但是,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但如果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则不应承担告知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告知强直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就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扣除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金额后,退还被保险人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