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保 卡是人们享受社会保障权益的标志,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可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业务办理、自助查询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还可以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服务,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与金融支付业务的协同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