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种 也可能是最小概率的事件,也是国人会比较熟悉的情景,就是火灾的起火点来自于雷电、地震、山火这样超乎人力控制范围的事件,类似于百年一遇的大自然临时工事件。虽然如果房屋的消防设施完善或许不会引起火势蔓延,但即便起火的房屋的消防设施不够完善,毕竟诱发火灾的因素关非人力可控范围,在这样的情形下,户主可以使用不可抗力来对抗其他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第二种 火灾确实是由人引起的,但是源头却来自第三方。比如,木材厂库房的起火原因,来自某隔壁公司人员乱扔烟头,这虽然还没有到恶意纵火的地步,但冤有头债有主,没有这个诱因,火是起不来的。如果公安消防部门能在火灾调查中确定罪魁祸首,火灾的全部责任当然由具体的责任人主要负责。不过,受害者那边也可能存在一些自身的法定消防责任,按照责任大小,受害者和肇事者按照责任的比例来承担后果。 第三种 应该是最接近现实的一种情况,比如是由木材厂自身因素引起的火灾,或者基于现在的火灾调查技术限制,找不到更精确的祸首所在,起火原因大致归于木材厂本身,或者是电路老化,或者是工人操作不慎等等行为。既然主要责任在最早起火的这方,对于后续的一系列的损失,赔偿责任就无法推辞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