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适用于哪些人员 |
释义 |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一、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条件 1、申办对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 2、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1)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具有当地户口。 (4)房屋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 (6)取得本省区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 (7)区外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须与医师职称专业相同(单科)。 (9)注册资金达到1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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