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乘车免责协议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免责协议无效,乘车人无过错时,司机应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是无效的。免责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果的,因为驾驶人有义务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搭车人。如果不是乘车人的过错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司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乘车免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及争议解决机制 乘车免责协议是一种合同形式,旨在规定乘客与运营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就其法律约束力而言,乘车免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约束力,但其具体效力受制于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乘客在签署协议时应保证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并理解协议的内容。同时,协议中的条款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在争议解决方面,当乘客与运营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在争议解决机制上,建议乘客在签署协议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条款,如有疑问可寻求法律意见或咨询相关权威机构。 结语 乘车免责协议虽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其法律效力受制于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乘客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并理解协议内容。协议条款应符合法律要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在争议解决方面,建议乘客在签署协议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如有疑问可寻求法律意见或咨询权威机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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