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分期还款担保人还有责任? |
释义 | 担保人起保证借款人不还款时的担保作用。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 同时,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债权人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经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保证人既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将其放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不管保证人的主观意志如何,保证人均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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