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办理债权质押登记怎么处理 |
释义 | 1、质押权未登记仅为质押权未有效设立,但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押合同仍然有效。在质押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基于质押合同向质押人主张在质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过抵押合同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可以达到近似于抵押权被设立的法律效果。 2、权利质押合同签订后,不论是质押人还是质押权人,都应当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法律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于质押权人而言,未办理登记就不能取得质押权,也就不能就质押权利优先受偿。虽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在质押权利的范围内要求质押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质押人资产资不抵债时,债权人还是极有可能会面临债务不能被全部清偿的风险。于权利质押人而言,其未办理质押权登记,并不能当然免除其承担责任的义务和可能性。因此,迟延办理抵押登记,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太大意义,至少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一项法律行为(如合同、承诺书等)无效或者不能发生当事人预设的法律效果,并不当然就是废纸一张,而是可以转换为与之相似相近的法律行为,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虽然质押权未有效设立,但按照最高法院依据抵押合同有效,通过转换,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依然支持质押权人,因此,运用好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可以在某些看似已经毫无可能胜诉的案件,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 一、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哪个是有先的呢 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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