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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本办法第六条(二)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技术出口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关公共服务)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中央企业和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四)本办法第六条(四)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五)本办法第六条(五)、(六)所规定使用方向,对中央企业和单位承担事项及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本办法第六条(二)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技术出口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关公共服务)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中央企业和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四)本办法第六条(四)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五)本办法第六条(五)、(六)所规定使用方向,对中央企业和单位承担事项及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法律依据】: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二)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核拨付资金。
    (三)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应当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分解细化到具体企业、单位和具体项目,直接上划列入中央本级当年预算。
    (四)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审核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二)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因素法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除特殊规定事项外不能用于中央部门自身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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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