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劳动法职工下班途中遇洪水溺亡算工伤吗 |
释义 | 职工下班途中与洪水溺亡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只有在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特定交通工具事故伤害时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职工下班途中与洪水溺亡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职工下班途中与洪水溺亡,并非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拓展延伸 下班途中遇洪水溺亡:新劳动法对工伤认定的影响 根据新劳动法,对于职工在下班途中遇到洪水溺亡的情况,是否算作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职业病或者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其他疾病。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属于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事件、是否与工作相关、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等。如果能够证明职工在下班途中遇到洪水溺亡与工作相关,并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然而,具体的判断还需要根据法律和相关证据来进行。因此,新劳动法对工伤认定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评估。 结语 根据新劳动法,职工在下班途中遇到洪水溺亡的情况是否算作工伤需要具体情况判断。工伤认定需考虑是否属工作过程意外、与工作相关及符合条件等。如能证明与工作相关且满足认定条件,可认定为工伤。然而,具体判断需依法律和证据为依据。新劳动法对工伤认定的影响需具体评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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