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保滞金计算方式如下: 1、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欠缴费之日起,按日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每天都要计算进去的; 3、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 单位社保滞金计算公式如下: 1、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2、滞纳金天数=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3、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4、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