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或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 罚金 的3%收取滞纳金。实际执行中,当事人一旦延迟交纳罚款,就可能出现加处的罚款数额大于原处罚款数额的情况。其中有相当多的人是因为不知道自己已经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因客观原因没能及时缴纳的。因此法律规定, 交通违章 罚款滞纳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罚款本身。 对于非现场违章(电子眼、违停贴条)验车前不去交警大队处理无任何滞纳金,接受处理后15日内不缴纳罚款就会产生滞纳金。对于电子眼拍摄的非现场违章,只要在年检前去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在开具的违法通知单15日内缴清罚款,就不会产生滞纳金。交警现场开出罚单,车主需要15天内缴清罚款,否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收滞纳金,滞纳金不能超过罚款本金,也就是说最多只能罚1倍的滞纳金。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