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内普通案件审理时,设定的举证时间是一审不得少于十五日,二审不得少于十日。 但在涉外民事诉讼时,因为涉及与其他国籍的外来人士诉讼,地域不同,国家间的法律不同,如果案件涉及到国外还需要跨国取证等客观因素,那么常规的法定举证期限就不适用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