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有: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 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足 (一)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存在缺陷 (二)调解机制存在不足 (三)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扩大主体范围,放宽资质限制 (二)注重审判过程,完善诉讼规则 (三)完善调解机制,利用调解优势(四)加强执行监督,切实保护环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