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都是银行对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授信额度需要提前申请和批准。 银行批准企业一定数额的额度之后,进口押汇是指进口付汇期限到达时,先由银行对外垫付货款,如果进口押汇期限是60天,则在进口付汇期限到达之后60天,企业再归还银行货款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出口押汇,是出口收汇之前,由银行先将外汇(一般是出口金额的80%-90%)结算给出口人,等收汇后,(或者押汇期限到达之后)偿还本息给银行。 议付行将单据交到开证行,开证行经过严格审单后无不符点,或虽有不符点但客户及开证行双方都同意接受,开证行应在合理工作时间内对外付款,通知申请人赎单。这时申请人还未见到货,有可能凭单付款有资金困难,开证行根据协议可以不立即向申请人收款,而是扣其授信额度,办理进口押汇,待申请人出售货物收回资金后再付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