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税并非每个人都需要汇缴清算,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自然人无需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情况一: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不管是否需要补缴税款、也不管补税金额多大,都不需要汇算清缴个税。 情况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由于金额较低,为了减轻纳税人工作量,也不需要汇算清缴个税。 情况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取得综合所得,虽然有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但是也不需要汇算清缴个税。 情况四: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也就是不存在补税、退税情形的,平时及时享受了各项扣除项目,也不需要汇算清缴个税。 情况五:纳税人虽然年终汇算清缴需要退税,但是选择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也不需要汇算清缴个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