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17个区镇:莞城、东城、南城、万江、道_、洪梅、望牛墩、麻涌、中堂、高_、石碣、石排、企石、石龙、茶山、寮步和松山湖科技园产业区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6个镇:虎门、厚街、沙田、大朗、长安、大岭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10个镇:樟木头、黄江、谢岗、常平、桥头、东坑、塘厦、清溪、凤岗。依法审理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以及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诉讼费收缴工作;参与当地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办我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