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进行公积金提取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填写《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二)单位初审单位专管员对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专管员和单位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1、核对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2、核定支取金额; 3、收集备案资料; 4、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办理付款手续 1、办理部分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和进账单,交受委托银行将款项直接划入提取人还贷专用账户。 2、办理销户提取和其它办理部分提取的,凭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凭证》和《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由受委托银行将款项划入个人储蓄账户。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二手房双方买卖协议和所在地(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开具的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提供市房改办经济适用房认购单(书),单位购房合同书和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提供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离休、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民政部门发给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文书。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两年以上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原件、复印件;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单位开出的辞退证明。 (七)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市级(长沙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长沙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3、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个人申请和单位证明。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九)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4、偿还贷款的存款账户(存折)。 (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住房租金收款发票; 4、家庭收入证明。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 1、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原件、复印件;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3000元(含)以上由公证部门出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公证书;3000元以下由单位出具确认和同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证明; 4、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书面报告及单位意见。 三、提取金额的核定 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的经核定后,本息一次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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