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治疗过程中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条件。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这种强制医疗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被精神病”现象。新出台的《刑诉法》和《精神卫生法》在保障人权和科学设计强制医疗程序方面有了进步,强调由专业医师进行判断,并规定了严格的复诊和鉴定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条件。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将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需要该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且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予以强制措施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强制医疗,就是国家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为目标,因而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在《精神卫生法》出台之前,我国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立法,仅有基本法层面的《刑法》和《刑诉法》,另一类则是6部地方性法规。 目前,以《刑法》为依据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是“必要的时候”,但是何为“必要的时候”刑法并无明确规定。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是否适用强制医疗难以把握,容易造成权力滥用,频频引发“被精神病”现象,主要体现在相关单位、部门出于“维稳式”考虑的“被精神病”。比如河南农民徐*东在精神病院6年半时间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当地政府调查表明相关证明系伪造;湖北干部郭*荣因检举揭发单位领导,被作为精神病强制治疗五年多。 这种现象之所以发生,在于法律的缺位。我国法律虽然对什么症状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对什么人可以实施送治行为,该遵循什么程序没有相应的规范。公权部门、工作单位或其他组织,有没有权力将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亲属的同意?法律现在尚没有相关规定。没有了法律的严格规定,而很多医院又唯利是图,只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或是唯行政命令是从,导致精神病送治乱象丛生。 新出台实施的《刑诉法》和《精神卫生法》,均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科学设计强制医疗程序等方面有了长足进步。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专业的医学问题,应该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按照程序做出判断。 此外,为了预防“被精神病”现象,该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复诊和鉴定程序,同时还有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条件,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如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对实施暴力行为并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条件。然而,目前法律对于何时适用强制医疗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权力滥用和被精神病现象频发。新出台的《刑诉法》和《精神卫生法》在尊重人权和科学设计强制医疗程序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并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和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避免被精神病现象,该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复诊和鉴定程序,并设立了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于滥用权力和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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