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