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就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是法律给予当事人的特定权利。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 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几个月 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三、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适用条件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适用条件包括: 1.主体方面 虽然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承包人的范围并未进行限制性的规定,但一般限定于工程造价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之间,不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工程监理单位和属于 买卖合同 关系的材料、设备供应商。 2.客体方面 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独立完成的、参与完成的或约定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他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 3.受偿范围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 4.受偿期限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合同白治原则,承发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延长期限。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 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 担保人 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