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宅基地在任何时候都是依法使用,由政府审查决定是否符合规定,证件只能表明当初审查符合规定,以后还是根据事实审查,证件差不多就是废纸一张,最多可以让持有者成为审查对象。按照一户一地的规定,不能再批准第二个使用家庭,你取得不了宅基地使用权,一址多证无从谈起。 一、宅基地确权由谁来确权 (一)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才可权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确认权利的工作。关于权利确认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民依法拥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它们由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三)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四)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五)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六)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