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 免征营业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予以酌情减免。 2、《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 。 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 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法律客观: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