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的撤销问题 |
释义 | 代持股协议是一种委托协议,用于持有股份、享有股权。它受法律保护,但不可撤销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规定,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股东信息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分析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是为了不暴露真实身份或者规避经营中的一些规定,很多人会选择找人来代为持股。这种协议受法律保护,并且涉及专业性较强。股权的转让权是委托方进行的,受托方没有权利撤销,即代持股协议不可以撤销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的撤销问题:权益保障与法律途径 股权转让的撤销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或者需要撤销交易,当事人应当寻求合法的保护措施。一种常见的方法是通过合同法的规定,检查是否存在撤销合同的合法理由,例如合同违约、欺诈等。此外,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考虑通过股东会决议、法院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纠纷。权益保障是核心,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综上所述,当面临股权转让的撤销问题时,权益保障和法律途径是确保合法权益的重要考虑因素。 结语 代持股协议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委托协议,用于隐藏真实身份或规避经营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应寻求合法的保护措施,如检查是否存在撤销合同的合法理由,或通过股东会决议、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权益保障和法律途径是确保合法权益的重要考虑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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