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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离婚手续办理过程
释义
    在香港离婚只能通过法院判决,具体的手续办理过程如下:
    1、如果是当事人单方面提出离婚的,那么当事人必须填写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2、如果是双方同意的,应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1.呈请人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置。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置,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六条
    婚姻无效或裁判分居的呈请,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认为合理的期间内,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认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为赡养费,但该段期间开始之日不得早于提交呈请书或提出申请的日期,并须于该讼案裁定当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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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