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离婚手续办理过程 |
释义 | 在香港离婚只能通过法院判决,具体的手续办理过程如下: 1、如果是当事人单方面提出离婚的,那么当事人必须填写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2、如果是双方同意的,应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1.呈请人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置。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置,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六条 婚姻无效或裁判分居的呈请,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认为合理的期间内,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认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为赡养费,但该段期间开始之日不得早于提交呈请书或提出申请的日期,并须于该讼案裁定当日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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