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条件 个人: 1、具有成都户口或者居住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单位: 1、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2、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3、有专人管理; 4、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办理材料 个人: 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居住证或暂住证 单位: 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饲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2、到指定的动物医院进行体检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领取《狗类免疫证》; 3、到办理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颁发证件。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符合条件的,立刻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温馨提示: 1、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2、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养狗所在地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