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腐败行为的法律定性及构成要件解释 |
释义 | 国有资产侵占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该罪侵害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该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必须具备故意和徇私动机。如果行为人是由于低水平的思想知识、专业知识不足或低业务能力导致错误行为,则不能构成该罪。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结语 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破坏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律师编辑,我们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同时,对于那些由于专业知识不足而发生错误的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教育和指导,以防止类似的侵害行为再次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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