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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清偿”讨债方法
释义
    适用条件: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一、担保物权可以继承吗
    1、由于担保物权对特定标的物所支配的交换价值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并且可以依法转让,所以能够成为继承权的客体而被继承。只是受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限制,担保物权的继承跟其转让一样不能单独进行,而只能依所从属的债权一并继承。
    2、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其中,享有抵押权的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抵押权属于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抵押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当抵押权人死亡后,抵押权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债权的同时,继承抵押权。抵押期满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继承人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动产,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被称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被称为留置物。留置权也属于担保物权,其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留置权人就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被继承人继承。当留置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继承债权时,同时继承留置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该继承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区别是什么
    二者内涵不同: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者效力不同: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三、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条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基本要件。
    这一要件可以从三方面分析:第一,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但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都可以成立留置权,如无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财产,虽属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权;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留置权。第二,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财产,不是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第三,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权留置该动产。如建筑工程合同,就其实质看,也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但承揽人对该建筑物不得留置。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
    如果动产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权利对其他无牵连的债的标的行使留置权的担保。
    (3)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成立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债务人是否自觉按期清偿债务尚不得而知,此时若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有悖于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
    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同时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占有对方财产的一方未履行本身所负的债务,即使债权已届清偿期,也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未完成定做事项,就不得主张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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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3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