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务人可以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取回留置物: 1、主合同有约定,即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期限。债权人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此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取回留置物; 2、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另行提供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有权取回留置物。另外提供的担保可以由第三人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担保,只要被债权人接受。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有义务返还留置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