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 籍贯 与 户籍 的话题,在生活中,不难发现有些人的籍贯与户籍是一样的,有些人的确是不一样的。户籍,也就是 户口 本上记录的内容,专门登记迁移信息的文书。然而籍贯,与户籍有着相似的名字,是否籍贯与户籍是相同的文书? 网 小编今日就来说说籍贯和户籍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籍贯和户籍 籍贯同户籍是不一样的,户籍,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 身份证 明。 户口所在地 ,通常是居住地;而籍贯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一般从父,个别从母系的,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这两者可以是同一个地方也可以是不同地方。 二、籍贯和户籍的区别 1、所代表的性质不同。户籍就是 身份证 上的地址也就是户口本上的地址,通常是你的居住地;籍贯指祖父、父亲的原户籍,也可以说成是祖籍老家,籍贯就是由公民个人报出生时的 户口所在地 ; 2、公民 户口迁移 的影响不同。户籍与 户口所在地 ,这个生活,工作,就业,入学等等都有一定的关系,通俗的讲就是户口在哪里,就是归哪里的派出所管,户籍是可变的;籍贯是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通常都是祖辈居住地,一般籍贯都是是固定的; 3、效力不同。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籍贯的使用频率仍然很高,但特别是年轻人不很重视,他们普遍错误认为籍贯就是 户口所在地 或出生地,按几千年来的中国的传统的说法,籍贯是祖籍的一种表述。 三、地方性相关法规 《江省 常住户口 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三十五条 户口迁移 ,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江省 常住户口 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三十六条符合迁入地落户条件的迁移人或其 监护人 、拟迁入户户主,可以凭以下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要求提交的申报事由材料。 不能提交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的,可以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证明材料,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经告知迁出户户主或保管人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后,可以向迁移人出具已告知情况说明,作为申报材料。 《江省 常住户口 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三十七条除迁往农村地区和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等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明确的 户口迁移 外,按以下顺序确定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一)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迁入地有住房的,按本人或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顺序,以房屋坐落地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二)迁入地无住房,迁入地城镇地区的家庭户亲友同意挂靠户口的,以亲友户口登记住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三)无住房,又无亲友同意挂靠户口的,以工作单位、人才市场等集体户地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挂靠亲友或集体户的户口,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住房或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及时迁出。 《江省 常住户口 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三十八条省内 户口迁移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 市区 范围的省内 户口迁移 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江省 常住户口 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 户口迁移证 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江省 常住户口 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四十条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 户口迁移证 。 综上所述,居民的户籍也就是户口,是国家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专门用于记载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文书,而籍贯是祖居地,也就是出生地,是指一个具体的地点,与户籍完全不同概念,相似却有所区别。以上就是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么是籍贯和户籍问题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网律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