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种是医学出生证明,也就是说将出生证做成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印鉴属实的非实体公证。这种出生证明,带身份证和出生证原件去涉外公证处办理即可。要注意的是,因为我国是从1996年1月1日才开始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之前出生的人士医院无法提供出生证明,所以如果是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士,若是在医院出生的人员,可持‘出生记录’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到公证处办理‘出生公证’;若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人员,没有医疗机构的出生记录,就需要先到所在辖区的村、镇街开具证明,再带上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到公证处办理‘出生公证’。这就牵扯到一个问题,如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不是同一个地方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每个地方的公证处要求不一样,比如杭州公证处要求携带:自己的+父母亲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父母的结婚证、一寸照片。国内每个地方的公证处要求可能不一样,具体可咨询当地公证处。 第二种是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涉外公证处做实体出生公证,就是由公证处在一页公证词中直接证明你什么时候出生、在哪里出生、父母分别是谁等重要信息,这种出生证明只能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