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追加的被告,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追加,都是被告。既然是被告,就有权利提管辖权异议。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加入的被告也享有答辩的权利,法院也应给予其答辩期做诉讼准备。在此期间,该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新加入被告不能因其他被告接受管辖的行为而丧失该项权利,其他被告的默示接受不能直接作用于新加入的被告。 已被驳回的管辖权异议或者被告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后追加的其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受理。但应依职权审查追加被告后是否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管辖、集中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