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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的划分是怎样的?
释义
    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的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移送或指定管辖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解决。
    法律分析
    一、关于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的划分是怎样的?
    关于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划分主要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关于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的划分如下: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则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根据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对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则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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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5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