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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有哪些特别规定?
释义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
    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二是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是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是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情形是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规定适用范围;
    ④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⑤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是时间多久
    在经过仲裁委处理后,要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诉讼。但提起劳动诉讼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否则的话法院将不会受理。
    
     该内容由 张念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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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