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拍卖中司法流拍如何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 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一、拍卖固定资产需要哪些程序 拍卖固定资产需要的程序:法院在拍卖前评估固定资产的价格;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以物抵债协商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保留价进行确定;法院举行拍卖会;确认拍卖结案。 三、如何在法院流拍 法院流拍后处理方式: 1、接受拍卖物:以扣押拍卖的标的物来清偿债务 2、二次拍卖:60天内组织二次拍卖,这个时候的保留价比第一次可以在20%以内下降。 3、第三次拍卖:60天之内组织第三次拍卖。这次的保留价格可以比第二次再下降20%。 4、变卖:第三次拍卖流拍7天内,法院将向社会公告,变卖拍卖标的,价格就是第三次拍卖时的保留价。 5、以物抵债:执行标的只能拍卖三次。 6、退还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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