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业年金是什么,如何领取职业年金 |
释义 | 职业年金是公职人员为自己的退休生活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其缴费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资金的完全积累型。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信托管理型、契约管理型和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分析 职业年金是公职人员为自己的退休生活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根据计发办法,职业年金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和缴费确定两种基本模式,也就是DB和DC两种模式。相比之下,国外的公职人员采用的是DB模式,而企业的补充保险则被称为企业年金。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DC模式已经逐渐超过了DB模式。 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按照职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英、美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险公司根据契约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等。 一、职业年金是什么? 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职业年金的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中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三、如何领取职业年金? (一)按月领取 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二)一次性支付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余额继承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机关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主要特点有: 1、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3、职业年金以货币资产的形式存在,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和增值,从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拓展延伸 职业年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一种退休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规定,职业年金的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8%分别确定,并可以从工资总额中列支。 职业年金的缴费标准是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8%进行缴纳,这意味着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每年都要共同承担8%的退休费用。这样的缴费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1. 公平性: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比例进行缴费,可以保证缴费的公平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缴费标准带来的不公平情况。 2. 稳定性:职业年金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让职工退休后有稳定的退休收入来源。 3. 灵活性:职业年金制度允许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职工的实际情况。 4. 保障性:职业年金制度可以让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获得一定的退休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具有较好的保障性。 综上所述,职业年金的缴费标准具有公平性、稳定性、灵活性和保障性等特点,是一种比较合理的退休保障制度。 结语 职业年金是公职人员为自己的退休生活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根据计发办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和缴费确定两种基本模式,即DB和DC两种模式。相比国外的公职人员采用的DB模式,DC模式逐渐超过了DB模式。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职业年金的管理方式有信托管理型、契约管理型和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等。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04-27)\t第八条\t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保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t第二十四条\t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农业保险条例(2016-02-06)\t第三十条\t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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