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承人出现法定情形时是会丧失继承权的。首先,有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情形的,是一定会丧失继承权的。有遗弃、虐待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情形的。在情节非常严重的情况下,也是会丧失继承权的。如果被继承人原谅继承人,且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也是可以恢复继承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