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中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和布局日趋合理,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体系。” 截至2013年,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共有近33.8万名工作人员,其中法官19.6万名。近5年来,除去达到法定年龄正常退休、因工作需要正常调动以及被法院辞退、开除的人员之外,全国各地方法院人员流失数近2万名,其中流失的法官(包括助审员)约占现有法官人数的7%,占全部离开人民法院人数的73%以上。最近几年随着法官待遇和薪资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官的流失在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根据统计,全国共有32个高级人民法院(含1个解放军军事法院),409个中级人民法院,3117个基层人民法院。全国共有法官19万余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共有0.7万人,中级人民法院共有3.6万人,基层人民法院共有14.6万人。女法官占24.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