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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案件中哪些规定适用于辩护调查取证?
释义
    死刑辩护调查取证的主要规定包括: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并申请调查;辩护律师可以委托专家评估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亲自核实现场情况;辩护律师可经法院同意调查证人、被害人并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协助侦破案件行为时应收集证据;辩护律师应告知被告人近亲属退赃的法律意义并收集相关证据;辩护律师应劝说被害人一方签署和解协议;辩护律师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
    法律分析
    死刑辩护调查取证主要有以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第五十三条,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第五十四条,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辩护律师可以委托相关专家对鉴定结论进行评估。第五十五条,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第五十六条,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控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让其书写亲笔证词,然后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笔录辩护律师应当将控方证人、被害人的亲笔证词、审核笔录、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以及录音、录像一并提交法院。控方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陈述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第五十七条,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近亲属告知退赃的法律意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赃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五十九条,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一方而取得谅解的,辩护律师应当劝说被害人一方签署和解协议。第六十条,对于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
    结语
    死刑辩护调查取证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详细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提供证据线索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甚至可以自行进行调查。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辩护律师还可以亲赴现场核实情况,对证人和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收集有关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以上是对死刑辩护调查取证规定的简要概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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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2: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