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算房屋差价损失的依据 |
释义 | 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与证据要求及赔偿上限 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可通过协商或专业评估,证据需提供确权、分析和买卖相关文件,赔偿无上限,需双方协商或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 一、房屋差价损失应该怎么确定 房屋差价损失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以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或者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对守约方进行相应损失赔偿。 二、请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证据 1.房屋确权的证明。 (1)确认房产,应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 (2)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 (3)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据。 2.房屋分析的证明。 (1)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共有财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据。 (2)对所主张分析的房产使用、管理、收益的情况及证据。 3.房产买卖的证明。 (1)房屋买卖,应提供买卖房屋的契约;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双方收、付房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就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关系)名单。 (3)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4)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客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三、房屋差价损失赔偿有上限吗 房屋差价损失赔偿没有上限,具体的损失数额需要双方协商或者评估确定。 结语 根据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和证据要求,双方可通过协商或专业机构评估确定赔偿金额。证明房屋确权、分析和买卖的相关文件和证据是请求赔偿的关键。房屋差价损失赔偿没有固定上限,具体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或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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