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介行业差价收费问题 |
释义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管局通过巡查、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被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应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法律分析 去房管局投诉。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拓展延伸 中介行业差价收费监管与改革措施 中介行业差价收费监管与改革措施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中介行业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桥梁,其差价收费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差价收费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并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同时,中介行业也需要自身进行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行透明收费机制,增加服务价值,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认可。只有通过监管与改革的双管齐下,才能有效解决中介行业差价收费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实现供需双方的共赢。 结语 通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受到了监督和约束。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予以查处,并要求被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中介行业的差价收费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收费制度,并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同时,中介行业也应进行自身改革,提高服务质量,推行透明收费机制,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认可。只有通过监管与改革的双管齐下,才能实现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供需双方的共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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