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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认各种销售收入的时点
释义
    收入确认条件包括收款和付款方式、预收方式、安装和检验方式以及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方式。具体规定如下:在收款和付款方式下,收入确认需要在办理收款手续时进行;在预收方式下,收入确认在发出商品时进行;在安装和检验方式下,收入确认在买方接受货物并完成安装和检验之前不进行,在安装和检验完成之后确认收入;在售后回购方式下,收入确认在收到委托单时进行;在售后租回方式下,收入确认在收到的价款时进行,并将购进的商品作
    法律分析
    在销售商品时,如果采用收款和付款方式,那么在办理收款手续时需要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款项确认为负债。(3)如果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在买方接受货物并完成安装和检验之前不确认收入,在安装和检验完成之后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相对简单,则在交货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法的,按照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收回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委托销售商品的,在收到委托单时确认收入。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将收到的价款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款高于原价的,其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并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符合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条件的,按照销售价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并将购进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采用售后租回法销售商品的,将收到的价款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赁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确认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按照公允价值订立,销售商品的收入按照销售价格确认,成本按照账面价值结转。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点是指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购货方,且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的权利的日期。同时,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的权利的,其销售的商品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需要确认收入,但只有当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购货方,且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的权利时,才能确认收入。
    结语
    在销售商品时,确认收入的方式有多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收款和付款方式下,需确认收入;预收方式下,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款项确认为负债;安装和检验方式下,在买方接受货物并完成安装和检验之前不确认收入,在安装和检验完成之后确认收入;以旧换新方式下,按照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收回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支付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委托单时确认收入;售后回购方式下,将收到的价款确认为负债;售后租回方式下,将收到的价款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赁费用的调整;确认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按照公允价值订立,销售商品的收入按照销售价格确认,成本按照账面价值结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二条\t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10-01)\t第三十一条\t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t第十条\t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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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4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