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物价哄抬的处罚措施 |
释义 |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将受到严厉处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刑法》,对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的经营者,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还可能被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应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疫情期间打击物价哄抬的严厉措施 疫情期间打击物价哄抬的严厉措施是针对不法商家在疫情期间故意哄抬商品价格以牟取暴利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严格监管物价,加大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商家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加强对价格信息的公示和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等。通过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不法商家借机哄抬物价,确保疫情期间商品价格合理、公平、透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政府也呼吁广大消费者要增强价格意识,理性购买,不被不法商家利用,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结语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有期徒刑等。政府将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确保疫情期间商品价格合理、公平、透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增强价格意识,理性购买,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疫苗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任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 严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暂停疫苗生产、销售、配送,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销售、配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公示其严重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建立疫苗质量、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机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新闻媒体、科研单位等,就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等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培训、考核;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上市后研究,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五)未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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